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With: Sarah Worthington

Date: May 11, 2007

日前,价值中国网访问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LSE)新任的常务副院长Sarah Worthington女士。Sarah Worthington女士将中国作为她到任后第一个出访的国家。作为世界知名的社会科学研究性质的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在过去几年在中国充分地展开了与中国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的广泛合作,也凭借其广泛的学术资源、和校友资源与中国的有关政府机构开展了各个领域的高层合作。

以下是Sarah Worthington女士的访谈录(价值中国网根据英文访谈录音整理、编译)。
 



价值中国:对大多数中国的企业来说,国际商法实践仍然是一个十分不成熟的专业领域,这是因为中国市场对世界才刚刚开放。而且,我们有很多读者对这一领域也并不是十分的熟悉,但又想急于了解,所以,我们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Sarah :好的。你知道,我从事理论研究的,现在中国企业的发展速度十分的惊人,这是我们大家有目共睹的,虽然我没有在中国企业的实际工作经验,但我所了解的理论对认识中国在这一领域的一些情况还是会有帮助的,诸如了解企业快速发展背后的理论支持,可以在关键的时刻为企业发展提供建议和指导。一个主要的原则就是对合同的关注。我们可以看到,现在中国企业非常具有发展潜力,如果你要了解中国企业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一个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考察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商业活动。人们进行贸易的所有构架都建基于彼此间的协议之上,贸易双方的背景很可能有巨大的差异,有可能一方比较保守、发展程度不高,而另一方则非常的开放,国际化程度很高。因此,像在贸易中拥有的有利条件一样,所有的问题也会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依照合同,你首先必须确定将要合作的对象,这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如果你在业内拥有很高的诚信度,人们就会相信你所说的话,这样以来,你就会赢得一个良好的声誉,这是促成与人合作的一个关键因素。通常,人们在考察一个企业是否拥有良好的声誉的时候,会看这个企业的规模或者价值有多大,会了解一下它是否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所以,法律制度并不能为你赢得别人的信任,获得信任仅仅取决于你如何在市场上运作,这才是企业成功的关键所在。

另一件必须要做的事情就是维持自己既得的良好声誉,以加速企业的快速发展,我认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做到这一点,双方就可以进行合作,并签订长期的合同,之后,才会涉及到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合同应该受到严格的遵守,人们依照合同享受应得的权利,因此,这些合同的规定必然会受到彼此社会的政治、学术、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此外,在合同中存在一些风险最小化的问题,有一些安全问题需要负责。因此,当我讲到合同的时候,我会想到它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个人协议,与价格策略等有关;另一方面是财产风险最小化的问题,基于此点,人们可以考虑的更多的是不动产如房产等带来的利益。

就这两方面而言,有两个不同的国际性问题需要处理。如果你谈个人协议,当然,这是我的一家之言,我认为几乎没有几个个人协议是受合同所制约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关于这一点的规定都十分相似,而没有许多互相冲突的法律规定。但我并不是说这些国家的法律没有任何差别,我只是说它们非常的接近而已,在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处理的方式是大家不言自明的,因为这些国家关于个人协议有一个国际相同的法律理论背景。因此,从我个人角度看,商业合同中存在的风险,与不同国家法律系统形成的独立性有关,因此,人们不得不花费很多的时间来提出一个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个人之间的协议,就没有商业合同那么复杂。

财产风险最小化问题很难处理。这不仅对中国来说是个难题,对整个世界来说都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这也是国际间合作、国际贸易之所以如此复杂的原因所在。这不是我擅长的领域,却是我的兴趣所在。解决这个问题有很多困难,对中国来说如此,对法国、德国等其他国家也未尝不是,因为它有可能需要用本国的法律来反对本国既存的法律传统。我认为英国的法律更具规范性,这与它的历史传统息息相关。英国的法律可以赋予市场很大的灵活度,为市场制订颇具商业吸引力的财产法律。

中国要走向世界市场,也会面对不少难题。因为人们的诚信观念与法律几乎无关,个人合同协议也在法律系统的约束范围之外,我不是针对某些国家,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确实有许多国家并没有传统的法律系统背景,包括财产法律规范。法律系统之间的融合之所以出现困难,是因为如果有人想要在中国获得财产安全的保证,他就必须遵守中国的财产法;而如果他想要在英国获得财产安全的保证,他就必须遵守英国的法律,而这两个法律系统本身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必定会在国际合同中出现矛盾的问题。

价值中国:是啊,我了解一个例子,比如世界银行集团在与中国的银行合作的时候,合作双方就在谈判他们之间究竟应该遵守哪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很大的争执,我认为这是一个难点。

Sarah :在合同中,你经常会碰到一些法律基于不同的体系,如美国法系或者英国法系,不过这两者之间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国际上都比较通用。一项单独的法律条款的制定取决于其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虽然都是以公平、正义为基础,但同时也是绝对独立的,这些法律体系的变化看起来很快,但我认为其本质的变化是很慢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对这个国家的其他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哪个国家就得遵守哪个国家的法律。所以,如果你在日本与人做生意的话,你就不能按照英国的法律行事,我想你绝对不会这么做的。这是法律应用方面的一个难点。
     
价值中国:那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一个解决方法是什么?双方都要做出妥协?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个共识。

Sarah :关于这个问题,你可以看看经合组织(OECD)在全世界所做的事情。例如,在房地产并购的案例中,我对俄罗斯等国家的情况比较熟悉,中国与俄罗斯有相似的地方,我们在操作时,这些国家的OECD正在力图使本国的法律向英国法律靠近。比如,英国和俄罗斯在土地方面的法律就有很大的不同。英国的法律认为,一个国家土地的多寡并不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对经济影响更大的是人们在贸易中所形成的关系,一些关于财产安全的措施,或者关于房地产市场应该如何运作的法律。因为,土地是可以循环使用的,政府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统一计划使用土地。然而俄罗斯的法律却不这样认为,其政府对于土地的法律非常严格,土地在经济中的作用相对地要大的多。

另一方面,有时候在其他的法律体系之中,通过商业合同,企业对政府行为有很大的影响,推动这些国家的政府改变他们的法律。因此,这些欧洲国家中的OECD所做的事情是相同的,这是一种模式。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之间的商业活动之所以存在法律问题,主要是因为对彼此之间的法律不太了解。有很多非中国本土的律师对中国法律就不是特别了解,根据一项市场调查,他们最想要的就是获得更多的本土知识。我们可以看到在与俄罗斯的商业活动中,就没有很多专业的律师,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一些时间。
     
价值中国:在两个不同的国家进行贸易时,如中国和俄罗斯,你必须使用不同的原则来处理一些法律问题,甚至是面对相同的局面时,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也是不同的。

Sarah :首先,你必须衡量一下国家贸易的国际化水平,虽然要政府改变法律体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但这对发展经济是很有价值的。如在中国,首先你要了解商业市场的运作情况,为什么?这是工作。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因此,我认为在进行国际间的贸易之前,应该先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这是非常必要的。
     
价值中国:您刚才提到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更加符合国际的标准,那这两个系统之间最主要的差异是什么呢?
     
Sarah :要谈论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因为当两者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一般都是要寻求一些共同之处来解决。如果你进入的是一个英国公司,你就要遵守英国的法律,而如果你进入的是一家美国公司,那你就应该依照美国的法律行事,这种选择跟他们的律师有关,他是不是熟悉周围社会所遵守的法律,他究竟是如何做的,而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并没有多大关系。这样做不会牺牲任何东西,除了两个系统之间的差异,所以,我认为在现实的意义上,了解他们之间的共同之处比其差异对问题的解决更有价值,这样我们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获得想要的利益。
    
而且,我认为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可能是与具体企业的水准有关。如果两个谈判企业的实力旗鼓相当,那英国法律和美国法律的不同之处才会显现。你会看到美国公司更加坚定,在企业法律出现矛盾时,他们不会轻易的妥协。二十年前,英国企业的信息披露的程度比美国要低很多,但十年前,这种现象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这对英国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很大的促进作用,英国的法律也更加完善。现在,有很多的信息可以交换,有很多的经验可以分享,企业会更加有效的进行运作。很多国际性的大企业都建立起了一套国际化的标准,这对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有一个很深远的影响,但国际间的差异是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因此,要做出一些改变是很困难的,这需要很多的时间。

     
价值中国:所以,企业的交流也取决于一个国家发展的水平和实力,因为,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风险承担者的角色。
     
Sarah :确实如此。相反方面的影响也是存在的,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程度也取决于企业的运作。其中,影响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规模,与产品无关,与政府也无关,只与规模有关。但在一些小国家,可能就跟其他的因素有关,例如,因为它只有很少人口和国土,资源比较缺乏,因此,在这些国家,政府的影响就会非常大。
     
价值中国:您是说公司治理的问题吗?
     
Sarah :是的。管理这些人员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双方的持股者都对公司治理非常关心,因为企业的运作与声誉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公司治理。其次,回到信息。会计策略、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程度如何等等。如,中国企业的会计事务,它们在运作的时候,必须确保实际的收入信息要与国际组织的兼容。这通常是历史的延续,不是吗?而没有给你指出企业未来将何去何从。但是你可以看到哪里是重点,因为它提供一个共同的基础。因此,在国际化过程中,公司治理与会计事务中的信息披露是两个最需要注意的领域。大多数的企业有一个标准的协议,他们都使用国际会计标准,而不是欧洲本地的,要与国际接轨,这对企业与股东来说都很重要。
     
价值中国:提到公司治理,这里也会涉及到一些企业伦理的问题,不完全是法律问题。
     
Sarah :企业伦理应该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起来谈论。我曾经对很多人都提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让企业获得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上升到一个比较高的层次。这不是法律范畴内的问题,你怎么能够强迫一个人的行为呢?这与个体之间的交往是相似的,我们不想人们犯罪,我们不想人们违反约定,我们有一个法律来规定什么是犯罪而什么不是,但却没有一个法律来规定什么是好人,什么是坏人。因此,我认为法律只能起到帮助的作用,但不能强制别人,一般是通过信息披露来提供帮助。法律强制与信息披露保证了市场的安全运转,因此,是否想要一个有伦理的企业,由人们自己决定。但是,信息披露也存在着很多的困难,企业环境报道与社会责任的报道是很复杂的,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框架,这不是一个可以准确测量的东西。所以,法律虽然在强制信息披露方面有巨大的作用,但绝对不是什么时候都有效果的。
     
价值中国:您的意思是法律只能起到帮助的作用,但不能确保。
          
Sarah :是的。法律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其在市场的行为,但我们更想要了解的是,是否企业的运作是有效率的,是否比他的竞争对手更有效率。是谁在披露这些信息?是企业本身。他们之所以要这样做,是要向大家显示自己的工作非常优秀,但问题是每一个企业都这样说,这样一来,那矛盾就出现了。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得思考,必须要搞清楚事实到底是怎样的,但这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价值中国:这可能回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政府在其中的角色?
        
Sarah :是的,但这个问题很难说。政府和企业主要的关系是,政府制订法律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企业方面认为上交百分之十的收入应该是一个标准,这对企业来说已经尽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所以它们认为应该实行百分之十的税收,而政府有可能认为税收应当更高一些。一个民主的政府应该听取企业的建议,这是一个简单的方法,我们都不想按照政府单方面的规定行事。但这不仅仅是一个伦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难解决,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努力。
        
价值中国:英国、美国和中国企业的管理是完全不同的。您是从事理论研究的,那在您的国家(英国),学术研究是如何对政府的政策产生影响的?通过什么渠道?影响的程度究竟有多大呢?
        
Sarah :我想许多学术方面的研究对实际社会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一个强有力的传播渠道就是合同。如果你的想法真的很棒,你就会希望它将被应用于现实世界中。在英国,人们通常会谈论政府的措施和体制方面的问题,学术领域的研究人员会参与政府的工作,为政府提供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此来影响整个市场实务,从而间接的影响政府的决策。
        
价值中国:在对于政府或者市场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的过程中,您刚才谈到的是知识的力量还是沟通的力量,或者两者都有?
        
Sarah :知识的力量是无穷的,但在很多情况下,许多很好的想法,并没有得到及时的传播,没有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不仅仅要注意学术研究,而且要将它传播出去,这两者都是十分重要的。